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小**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经营浙江省金华市西关街道河道街116-118号无名棋牌室,该棋牌室提供场地给不特定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捆麻将林某某进行10元或20元的抽头。2020年1月底至3月底,因疫情原因未开门营业。后于2020年3月22日恢复营业至4月17日,期间,林某某共抽头渔利约7万元,其中通过微信收取抽头渔利金额5755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河道街116-118号无名棋牌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行政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4.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施某某、俞某某、陈某甲、徐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孙某某、谭某某、邹某某、寿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悦
检察官助理:陈惠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
2. 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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