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0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里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手机“闲聊”软件建立昵称为“23邀请码173873”、“默认0.5邀请码173873”、“无双默认统统5”、“05→2专攻10台以上双翻173873”的聊天群,组织群内成员在“温州茶苑”手机APP上进行赌博,以每局游戏向群内成员销售“房卡”的方式牟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在萧江镇庄里路33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荣毅
检察官助理 温瑶瑶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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