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路**号其经营的小店内开设赌场,招引蔡某某、朱某甲、杨某某、朱某乙等人以“二张”、麻将搓参等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小店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郑某某、蔡某某、朱某乙、杨某某、盛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朱某甲、郑某某、蔡某某、朱某乙、杨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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