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市**钢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湾**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无锡麻将”软件,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王某某负责召集施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代理进行推广并发展下线代理,并约定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5:75。参赌人员通过充值获取游戏“钻石”,进入网络赌场“房间”内,采用“江阴倒倒胡”等方式,以每局消费1个“钻石”打八副牌,后在微信群里发红包结算赌资的方式进行赌博。各级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无锡麻将”软件。2019年1月,为方便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解决代理经常被封群、封号等问题,王某某与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谋,由该公司在“**无锡麻将”软件基础上研发制作“**江阴麻将”,在软件结算界面加入了微信收款二维码功能,并约定深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0:80。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由施某某、周某某发展为下级代理,被告人林某某又发展了李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下级代理。上述代理均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无锡麻将”、“**江阴麻将”软件,采用“江阴倒倒胡”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林某某涉及赌客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47875元,从中可获利人民币195430.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收集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6.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湾**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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