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秘密至开庭前

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阿湖),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2015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博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罗某甲(已判刑)租赁罗某乙(已判刑)位于丰某某汤南镇阳光村面前埔的老屋,开设以押“鱼虾蟹”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罗某甲作为赌场老板,雇请罗某丙、罗某丁(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协助赌场管理、运营工作。从2016年6月29日至10月29日(除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有10天未设赌外),每天下午15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左右进行设赌,每天赌博人数多达20人以上,赌资在5万元以上,每天抽水渔利几千至几万元不等,共抽水获利人民币162.585万元。2016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该赌场与罗某甲合股做庄三次,每次占股两成。 

2016年10月30日,梅州市公安局在丰某某汤南镇阳光村面前埔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罗某丁等22人,并现场查获POS机、赌资、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罗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满

检察官助理:李维芬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