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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和李某某(已判刑)以各占50%的比例合股份“水钱”的形式开设赌场,由李某某租赁的大埔县湖寮镇西环路风情街9号全鑫金服店作为赌博场所,该赌场以扑克“梭哈”的形式参赌。赌场内由被告人林某某雇佣的陈某甲(已判刑)负责发牌、抽取水钱,并邀集了赌民陈某乙、罗某某、郭某甲、丘某某、陈某丙、郭某乙、蓝某某、何某甲、卢某某河、张某某等人参赌。何某乙、邓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于2019年11月15日加入该赌博团伙,由被告人林某某与李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何某乙各占20%的比例份水钱。该赌场于2019年10月20号至2019年11月28日间,共开赌约有20场,抽取水钱约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分得5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主动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2.证人陈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扑克牌“梭哈”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定郭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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