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暂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某(已科刑)等人共同投资经营位于盐城市亭湖区**路的**动漫城,被告人林某某投资人民币80万元,持有该动漫城60%的股份,并参与管理,于2015年10月将上述股份有偿转让给陈某某。2015年5月至10月间,**动漫城内摆放具有上、下分功能“海洋之星”游戏机5台(每台都具有6个操作单元),合计30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17.26万元。2016年9月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5台游戏机合计具有30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拍摄的被查获的“海洋之星”赌博机等物证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指定管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军
检察官助理:孙利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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