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华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从“王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获取时时彩外围赌博网站,成为该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2018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该赌博网站先后开设赌博账号供参赌人员詹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詹某乙等人分别投注人民币45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60000元、4000元、28000元,合计投注金额为137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应华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于2019年9月6日规劝在逃人员郑某某到华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詹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詹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累计为人民币13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司法机关规劝在逃人员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泽海
检察官助理:李晓佩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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