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91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户籍在本区**镇**村**号,暂住本区**镇**村路**弄**号**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在“闲聊”软件创建群聊,邀请他人加入群聊,同时加入其在“嘟嘟松江麻将”软件创建的“亲友圈”。林某某低价购入打麻将所需的“钻石”,组织“亲友圈”内人员在“嘟嘟松江麻将”软件进行赌博,并至“闲聊”群内进行输赢结算,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形式向林某某支付“台板费”人民币3元(以下币种同)。截至2019年12月,该“闲聊”群内有群成员200余人,林某某收取“台板费”20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陆某某、沈某甲、马某某、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等于2019年陆续加入被告人林某某(闲聊昵称“简单就好”)担任群主的“闲聊”群,同时加入林某某在“嘟嘟松江麻将”软件创建的“亲友圈”。其等在“嘟嘟松江麻将”软件打麻将后至闲聊群内发红包结算,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形式向林某某支付每局的“台板费”3元。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金色苹果牌IPAD。
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担任群主的“闲聊”群内有群成员200余名,林某某在群内收取“台板费”20万余元。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陆某某、沈某甲、马某某均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于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俊鹏
检察官助理:闫茹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七页及《证人名单》一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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