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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雷州市南兴镇东兴街附近,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方式进行开设赌场。赌注从10元至500元不等,林某甲每局收取10元至40元不等。2019年10月17日,林某甲开设赌场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信息材料、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林某乙、郑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光盘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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