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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596号

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31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1月在茂名市茂南区**街开设“**棋牌室”,聘请郑某某、李某某为工作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麻将赌博的场所、服务,从中抽水渔利。2018年3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棋牌室”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棋牌室”工作人员郑某某、李某某(另案),以及柯某某等十六名参赌人员。至2018年3月21日,“**棋牌室”共抽水渔利188000元,盈利101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开设、经营赌博场所,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玖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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