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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1********,汉族,小学,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巷**号**街巷**号)。2010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2012年8月19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0月17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借用长汀县**镇**巷**号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作为赌博场所,提供赌具以“押九点”方式进行赌博,并约定庄家给予一定的抽头作为营利,至4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抽头营利人民币8600元。2020年4月2日15时许,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组织民警冲击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0人,收缴参赌人员的赌资人民币49771元、被告人林某某抽头营利的人民币6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抽头营利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与房东沈某某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俞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袁某某、罗某某、曾某某、兰某某、赖某某、李某乙、胡某某、吴某某、邱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长汀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385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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