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4月8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7年9月份到2019年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赌博软件平台“太和麻将APP”的房卡代理商并接受投注,组建并控制微信群,组织群成员30余人在“太和麻将APP”内赌博。林某某通过售卖房卡给群成员,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移动通讯终端上的微信建群功能,成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0年5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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