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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4月8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7年9月份到2019年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赌博软件平台“太和麻将APP”的房卡代理商并接受投注,组建并控制微信群,组织群成员30余人在“太和麻将APP”内赌博。林某某通过售卖房卡给群成员,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移动通讯终端上的微信建群功能,成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0年5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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