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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甲雇佣林某乙、黄某某、邢某某、林某丙(四人均已判决)及另一名女子(身份不详,现在逃)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村**路一无名游戏室管理该游戏室,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退分、收付赌资等工作。该游戏室利用28台电子游戏机以回收游戏积分的形式供人赌博,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兑换积分、积分兑换现金(或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00元相当于10000游戏积分方式购买游戏积分,同时,游戏积分可以按同等比例兑换现金,该游戏室收支赌资的方式有现金收支和扫描手机微信二维码转账方式。游戏室24小时营业,分两班人员轮流上班,每班12小时制,一班为邢某某和黄某某,另一班为林某乙(自2018年2月10日开始为林某丙)和一名女子。经查实,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该游戏室共非法获取赌资约人民币154万元。2018年3月1日23时许,黄某某、邢某某及参赌人员叶某某等14人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具电子游戏机28台、赌资人民币5200元。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二维码收款卡片四张、兑换券90张、银行卡6张、手机三部、电子游戏机28台、赌资52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清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吴某某、陈某甲、蔡某甲、杨某某、陈某乙、蔡某乙、蔡某丙、魏某某、谢某某、陈某丙、蔡某丁辉、蔡某戊、林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某、邢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光盘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191227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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