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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杨某甲(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榕江县**镇**村**等地,以赌“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采取每赌一次(盘)从赢家按10%的比例抽“水子”钱非法渔利,每次参赌人数少则20多人,多则50余人。在赌博过程中,杨某甲吸纳了周某某(又名贺某某,在逃)等人出资当庄,均可从当日所抽的水子钱中获利。期间,杨某甲等人雇请了陈某某、陶某某(均已判刑)当庄,被告人林某某与杨某辛、杨某乙潘某某、林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均已判刑)、杨某戊(另案处理)、杨某壬(另案处理)、杨某癸(另案处理)、杨某己(另案处理)、杨某庚(另案处理)为赌场服务,所雇人员根据当天赌场效益,可从所抽“水子钱”中获取100-500元不等的报酬。其中,陈某某、陶某某负责赌场杀钱、赔钱和抽取“水子”钱;杨某辛、杨某乙负责弹硬币;林某乙用车拉运桌子、凳子、帐篷等用于赌博的工具兼顾放哨,潘某某林某某则负责为赌场接送赌客,杨某丙(用车兼顾接送赌客)、杨某戊、杨某壬、杨某癸负责记账、登记参赌人员、发放为赌场服务人员报酬以及所有参赌人员回家的费用、收捡赌博工具等赌场内各项事务,杨某己杨某庚负责放哨,杨某丁则在现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赌客提供兑换现金的服务,并按照每兑换1万元从当天获取得“水子钱”中收取100元的好处费。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杨某甲等人采取频繁更换赌博地点聚众赌博。2019年9月2日16时许,榕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榕江县**镇**村**坡(地名)赌场将杨某甲、陈某某、陶某某、林某乙、杨某己、杨某辛、潘某某抓获,林某某在现场逃脱。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5人,收缴赌资91758.5元

另查明:榕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对林某某进行上网追逃,2020年3月29日,林某某榕江县**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协助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百灵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榕江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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