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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曾因非法持有仿真枪于2011年9月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再次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以来,章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林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指使林某某纠集张某甲、朱某某(已死亡)等人到他人住处采取喷漆、摆场、恐吓等非法手段索债。在福州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章某某为首,被告人林某某与张某甲、朱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
2015年初,章某某将福州市**区**路**广播电台旁(现**区**镇**路**镜南侧)一场地转租给鲍某某经营农贸市场。同年6月至8月,被害人张某丙、黄某乙、肖某某、杨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向鲍某某租赁农贸市场商铺并交纳租金、押金。同年11月,该农贸市场因消防未经验收导致配电箱被查封,市场无法继续经营,转租方鲍某某未出面解决该问题。期间,章某某未能收到鲍某某租金,遂要求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押金,遭到租户拒绝。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受章某某指使纠集张某甲、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农贸市场摆场,并通过言语威胁、阻挠营业、将租户店面强行上锁等“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张某丙、黄某乙、肖某某、杨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押金、租金,被害人张某丙、肖某某、杨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被迫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缴纳了租金、押金,被害人黄某乙被迫将店铺搬离市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租赁合同、内资情况登记表、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农贸市场店面截图、告知书、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张某甲、黄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杨某乙、陈某丙、张某丙、陈某丁、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治安违法行为
1、2017年初,被告人林某某受章某某指使到被害人陈某戊位于福州市**区**路**号**楼**单元住所讨债,林某某未发现陈某戊后按照章某某指示在陈某戊住所喷漆,并拍照发给章某某确认后离开。
2、2017年初,被告人林某某受章某某指使纠集张某甲、朱某某到被害人何某某位于福州市**区**座**住处讨债,欲将何某某强行带离以逼迫其还款,因多人在场未果,后林某某等人言语威胁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章某某与王某甲银行转账明细、陈某戊提供的确认函、借条、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账户明细、支付王某甲利息表、现场照片、死亡户口注销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邵某某、王某甲、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戊、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开设赌场
2009年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通过朱某某与“友三友”(另案处理)提供的六合彩网络赌盘,先后吸引参赌人员章某某、陈某乙、王某丙、王某乙等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从中获利。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9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开设赌场收取赌资合计人民币734.5753万元。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新村**座**单位被公安机关抓获。
1.书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福建省德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林某某建设银行交易汇总表、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陈某乙、王某乙、林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等恶势力团伙在福州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林某某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34.575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升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玖册。
3.财产处置情况说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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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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