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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于2018年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1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4日03时2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在**镇**酒吧门口的**公路上相互打架斗殴,其中陈某某、林某某先后手持砍刀追砍他人,其余男子(身份未查明)手持啤酒瓶或用拳脚互殴,造成陈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受伤,随后伤者到**镇卫生院再转电白区人民医院治疗,随后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弃医外逃,也不配合进行伤情鉴定。

2019年8月6日,公安民警前往被告人林某某家中将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亦凤

2020年1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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