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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因立村牌与**农场**队发生纠纷,**村村民林某甲(已判决)在“**村‘**’群”的微信群告知村民明天下午三时集合。2018年1月16日15时许,**村村民林某乙(已判决)带领**村村民林某某、林某丙(已判决)、林某丁(已判决)、林某甲等人,驾驶一辆白色无牌面包车(由林某某驾驶)以及两辆电动车,携带钢管、镰刀等工具进入**农场**队追打**队的人,并用石头打砸**队的人及房屋,林某某参与并殴打被害人黄某某。

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权

2020年0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五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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