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员,住诸暨市**街道**新村**幢**室。2018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步行路过诸暨市**街道**路,因玩手机未注意到被害人丁某甲停在路边的面包车,头撞到面包车受伤后便向丁某甲索要赔偿,双方赔偿问题一直未解决。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林某某纠集周某某、汪某某、查某某找丁某甲讨要说法,后协商不成遂对丁某甲进行殴打,导致丁某甲受伤。后被告人林某某骑车离开现场,因手机落下便再次返回现场,并用拳殴打被害人金某甲、丁某乙、金某乙,致金某甲头部外伤、左耳廓挫伤,丁某乙左面部挫伤,金某乙多处挫伤。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甲、丁某乙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金某甲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登记表及伤势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汪某某、査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丁某甲、金某甲、丁某乙、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林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15752****;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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