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4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与杨某甲、汤某甲(均已判刑)、王某甲和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在本市福田区**村**菜馆吃饭喝酒至25日凌晨0时许。期间,张某甲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张某甲便拿起桌上的餐具砸向桌面,随后被告人林某某与杨某甲上前帮忙将餐具扔向张某甲、张某乙的头部,后来双方持续用餐厅内的餐具砸打对方,后被告人林某某和杨某甲冲到厨房各拿了一把菜刀指向张某甲、张某乙,随即又被王某军等人拦下。经鉴定,汤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张某甲和张某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四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病历材料,不予调解的声明,照片说明书、视频截图说明书,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汤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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