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吉林省长春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村**组)。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20分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中段**营业厅门口便道,被告人林某某的同行人员醉酒躺倒在路面撒酒疯,120医务人员到场后拨打110求助,林某某不满,追打120大夫王某某、李某某,被制服后林某某在现场西侧十几米处找到一把剪刀返回继续追打120大夫,大夫王某某脖颈处被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颈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楠
2020年4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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