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户籍地富某某**路**号附**号,现住富某某**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怀疑自己妻子宋某某与傅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20年11月1日19时许,到富某某龙万乡龙洞街村公租房大门处找到傅某某说事。两人见面后言语不和,林某某追逐殴打傅某某,并用自带的锤子对傅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傅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来,被告人林某某离开回到公租房门前,又对随后跟来的傅某某进行殴打,一拳打在其脸上,将傅某某的眼镜打烂,玻璃碎片划伤傅某某的脸部,傅某某的妻子卓某某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口头传唤回派出所调查情况,民警对林振宇进行告诫,要求其冷静处理好感情事宜。2020年11月2日16时许,民警同傅某某妻子卓某某,在调取林某某殴打他人案现场录像时。被告人林某某多次跟傅某某及妻子拨打电话,要求见面说事情,出于安全考虑,民警杨某某要求傅某某回避,而自己陪同卓某某到傅某某到公租房院坝内与找来的林某某见面,当着民警杨某某的面林某某还要找傅某某滋事,民警随即要求宋某某与林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达代寺派出所后,民警何某某,杨某某对宋某某询问结束后,当着宋某某的面再次告诫林某某不得生事,耐心等待司法局代寺片区调解员通知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人林某某未听民警告诫,驾车搭乘宋某某离开代寺派出所后,又到富某某龙万乡龙硐街村找傅某某,因未找到人,被告人林某某用砖头将傅某某所有的川CB****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前档等砸坏。2020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传唤林某某到案,经鉴定,川CB****车辆损失为6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人卓某某、郭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清勇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98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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