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林**,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41996********,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9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9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林**、林**、林**在荥阳市国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因林**酒后调戏被害人丁**的老婆杨**,与丁**发生冲突,后林**、林**、林**将丁**眼部、手部打伤。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丁**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林**、林**、林**已与丁**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且已取得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林**、林**的供述;
2被害人丁**的陈述;
3证人杨**、王**、陈**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委托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林**、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林**、林**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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