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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征地赔偿款纠纷在**镇**村**安置区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阻挠**镇**村**安置区施工,于2015年2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9日4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0日至6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强行占用仙游县**镇**村**安置房1号楼的1、2、3、4、6、7坎店面。被告人林某某占用该6坎店面时,将店面的门锁破坏,并在店面的墙上涂鸦涂料,还将其中两坎店面出租给****的工作人员办公,收取租金人民币2000元。期间,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5日组织城管、驻村工作队等人员对被侵占的店面予以清理,但是等工作人员离开后,被告人林某某再次通过毁锁、换锁等形式,非法占用上述6坎店面,并阻止安置房房主装修使用店面。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上述店面被损毁共计价值人民币2465元,租金损失共计人民币48059元,被占用店面价值共计人民币3295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土地丈量确认表等;

2.证人证言: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共计价值人民币2465元,租金损失共计人民币48059元,被占用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95440元,情节严重JM x>][xD,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鹏

 检察员:何丽君

2019年5月30日

附: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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