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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卫生院就诊,未遵守就诊秩序,且随意殴打值班护士李某某医生沈某某,并持棍击打该院十余扇木门、停放在院内的120救护车以及医生车辆。经认定,价值合计2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76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5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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