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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2月5日获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4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汽车经过信宜市**镇路段时,与余某某发生争执、冲突而怀恨在心。2017年10日7日晚上,林某某纠集罗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刑)以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由罗某某驾驶汽车搭载上述人员去到信宜市**镇寻找余某某报复。当晚,罗某某驾驶汽车经过**镇**村路段时,刚好见到余某某驾驶的面包车,随即开车逼停对方车辆,罗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手持刀具水管等工具,下车欲打砸对方面包车泄愤,而林某某下车后手持枪支朝面包车的车头部位开枪射击,致使余某某的面包车挡风玻璃损坏以及坐在面包车副驾驶座上的蒙某某面部受伤。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纠集他人一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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