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支**弄**号。因犯流氓罪、强奸罪于1994年12月11日被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减刑于201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骑电动车途径古田县**街道**路**街**路路口时,为躲避一辆停着的三轮车而摔倒在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闽AR****红色别克轿车前面。之后林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从路边捡了一根铁棍将蔡某某的车辆玻璃、车顶和引擎盖等部位砸毁。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为人民币3520元。案发后林某某已赔偿蔡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同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发泄情绪,无故持铁棍砸毁他人车辆造成损失35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秉春
检察官助理 魏 华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村**路**支**弄**号,联系电话1525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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