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6月2日减刑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因琐事在微信群中辱骂被害人张某某,随即被张某某踢出微信群,后林某某携带菜刀窜至张某某家车库内,持菜刀威胁,将张某某打致左侧第五肋骨折、颈部及左胸软组织挫伤等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未经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林家湾沟北村临沂市河东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无故将村委开发建设的金湾小区1号楼1单元602室、2单元602室两套住房的门锁破坏,更换新锁,强行将两套房屋占有,价值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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