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福建省福州市人,临沂**特钢有限公司联防负责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宿舍。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在罗庄某足浴,采用拳打等手段无故将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三人打伤,其中,宋某某和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56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6398****);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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