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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号。曾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入股霞浦县某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霞浦县域等地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时,被告人林某某安排、指使戴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通过滋扰、紧跟、恐吓等手段索债,在霞浦县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某某为首,郑某某、戴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被害人周某某非法放贷人民币560万元(币种下同),约定月利率为4%至5%。因被害人周某某欠360万元无力偿还,被告人林某某便多次纠集郑某某、戴某某等人到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霞浦县某某公司,通过连续数天采取多人滋扰、尾随、贴身紧跟、妨碍休息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周某某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2015年4月,被害人周某某被迫低价变卖其位于霞浦县某某乡的某某果园,以偿还上述款项。

2、2014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向被害人谢某某非法放贷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4.5%。因被害人谢某某无力偿还本息,被告人林某某两次纠集多人到被害人谢某某位于霞浦县某某街道某某街的办公室,通过每次长达四五个小时的滋扰、辱骂、恐吓等方式索取债务,逼迫被害人谢某某及其家人偿还上述款项,其中郑某某参与一次讨债。在讨债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还于2015年9月20日持石头砸坏被害人谢某某的小车车窗。被逼之下被害人谢某某只得将其名下的某某厂股份转让给谢某某,并由谢某某来偿还债务;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又纠集多人两次采取贴身紧跟等方式逼迫谢某某还债。2016年3月17日,被害人谢某某被迫将其儿子谢某某名下的宁德某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某来抵偿债务。

3、2014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非法放贷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至5%,因被害人朱某某无力偿还本息,被告人林某某便多次纠集郑某某、戴某某等人到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霞浦县某某公司讨债,通过贴身紧跟、妨碍休息等方式索取债务,其中郑某某、戴某某各参与一次讨债。2015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等人通过连续三天贴身紧跟、妨碍休息等方式向被害人朱某某讨债,后被害人朱某某的儿子朱某某被迫答应作为其父亲的担保人,并与被告人林某某签订22万元的借条和借款保证协议。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对被害人朱某某及其儿子朱某某提起诉讼,后朱某某名下房产被拍卖偿还债务。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乘坐飞机从柬埔寨某某机场至昆明某某机场回国投案,后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在昆明某某机场附近一酒店集中隔离14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朱某某提供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转账记录、费用报销单、某某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回单、某某银行转账凭证、被害人谢某某提供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转账记录、被害人周某某提供付张某某利息明细表、付转账记录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个人征信报告、张某某贷款账户明细、某某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霞浦县不动产登记证明、现金日记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费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经营情况表、财务报告、2017年利息分红表、借入款利息支出表等材料、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某某社交易明细、某某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霞浦县公安局警情信息表、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某某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借款保证协议、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出入境证明、付款审批表、分配清单、宁德某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议有偿收回宁德某某公司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被害人周某某果园投资明细表、银行转账单、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某某果园经营明细等材料、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戴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桂某某、周某某、俞某某、林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谢某某、林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赵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熊某某、郑某某、兰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郑某某、戴某某等恶势力团伙在霞浦县内为索要非法债务多次实施恐吓、拦截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扰乱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曾因赌博多次被行政处罚,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拾柒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 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笫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戚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呆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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