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2017年11月23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至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分别向房东黄某某、许某某租用其位于芗城区**村**号**村**号**室,后用于容留卖淫女汤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林某某共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汤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叁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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