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3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街**委**组,现住址蓬莱市**小区4-3-101。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至6月5日期间,在其承租的蓬莱市**街**号民房内容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向他人卖淫,并从卖淫所得中提成3500元。2019年6月5日,王某甲在该民房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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