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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号。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开设于屏山县书楼镇书楼村4组的茶馆一房间内容留赵某某卖淫一次并提成5元,同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容留张某某在上述场所卖淫一次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霞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屏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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