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天台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刘某某和罗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其经营的本区车墩镇车香路190号“怡人休闲浴场”内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利。
2019年10月27日23时,被告人林某某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1日,其将原先自己经营的本区车墩镇车香路190号“怡人休闲浴场”转让给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管理,林某某接手后,招聘了刘某某、罗某某两个女技师,该浴场增加套餐项目。
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在本区车墩镇车香路190号“怡人休闲浴场”内从事卖淫活动,分别为赖某某、王某某提供过性服务,被告人林某某在该场所内负责收银。
3.证人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区车墩镇车香路190号“怡人休闲浴场”内存在卖淫服务,赖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与在上址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00元、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在上址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00元,被告人林某某系涉案浴场老板,负责收款。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清点记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765元、台账若干、手机三部、付款支付牌一个,并随案移送。
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刘某某、罗某某处保全通讯工具的情况。
6.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民警查获涉案场所的情况。
7.账本记录、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证实,卖淫女报钟、被告人林某某记录的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的情况及涉案场所收取嫖资和向卖淫女发放提成的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该场所卖淫女及嫖客的行政处罚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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