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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村**号。因犯绑架勒索罪,于1997年6月4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5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8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林某甲、沈某某、严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在其租住的闽侯县**镇**村**加油站对面一民房二楼套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林某某从每笔卖淫收入中抽成人民币50元,共抽成约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林某丁于2020年8月1日向闽侯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沈某某、严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林某乙、谢某甲、阳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五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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