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54*******8,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栋**,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大厦**栋**。于2020年7月2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至27日间,在其位于陆丰市**镇**大厦**栋**住处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及一名男子(身份不详)一同吸食毒品。其中,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晚上容留宋某某、王某某一同吸食毒品,于同年7月26日下午容留宋某某、王某某及一名未知男子一同吸食毒品,于同年7月27日晚上容留宋某某、王某某一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赛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并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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