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未检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潼南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号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楼。因吸食毒品,2017年7月17日、2018年8月2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分别各处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的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予以释放,并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予以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与吸毒人员周某某(2002年11月23日出生)、邓某某(2002年9月21日出生)相互认识,并知晓二人为未成年人。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楼房屋卧室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2、2019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3、2019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2019年5月15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罪犯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罪犯陈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5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材料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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