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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村**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11月9日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9年1月27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底、6月中旬及6月底,三次容留其同学林某某,在闽侯县**镇**村**村**号自己家中,三楼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愉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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