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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古田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的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室内七次容留吸毒人员包某某、林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林某甲、卢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提取照片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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