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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林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的海南省文昌市****饭店旁出租屋**房屋内容留伍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的海南省文昌市****饭店旁出租屋**房屋内容留伍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的海南省文昌市****饭店旁出租屋**房屋内容留伍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到文昌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吸毒人员伍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自澄迈县仁兴戒毒所提押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

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健康检查笔录等;

2.证人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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