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猪肚”),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001********,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6日报送至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街**号住宅二楼一间房间内,容留胡某某、毛某甲(15岁)、何某某(17岁)、毛某乙(16岁)、黄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 、何某某、毛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一次容留五人(三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飞凤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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