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5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马庄**巷**号**楼**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甲、余某乙和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7月3日,公安民警在惠城区马庄**号门口路边将林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治安卡口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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