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巷**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暂住的本市天河区兴盛路隽峰苑A8栋1703房,向贩毒人员雷某甲购买毒品“开心水”、“K粉”并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丙、邓某丁、黄某戊、雷某甲、“白冰冰”、“kimber”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当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后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雷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建超、李某乙、李某丙、邓某丁、黄某戊、雷某甲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7、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5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吸毒工具盘子1个、吸管1条,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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