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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三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冉某某二人在其租住的位于三台县**镇**街**仓库的出租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冉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三台县**镇**街**仓库的出租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冉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三台县**镇**街**仓库的出租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5.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检察官助理:廖珏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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