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三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冉某某二人在其租住的位于三台县**镇**街**仓库的出租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冉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三台县**镇**街**仓库的出租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冉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三台县**镇**街**仓库的出租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5.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朱玲
检察官助理:廖珏琳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