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向毒贩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和吸毒工具,之后驾驶以谢某某名义租赁来的粤R8****小车,带上张某某、赖某某、彭某某三人从广东清远市出发前往佛山市西樵镇。途中在高速服务站,林某某与张某某一同将车牌更换为粤YN****。
11月7日8时许,林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健康路路段,四人一起在车内吸食冰毒,随后由林某某驾驶车辆在西樵山附近游玩,约16时许四人再次回到西樵山健康路路段剩余毒品分食完毕,随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从车内起获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个、塑料管四条、玻璃烟斗三个。经检测,林某某、张某某、赖某某、彭某某四人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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