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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莆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路**广场**栋**室的租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柯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8月下旬的一天、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员蓝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路**保险楼下抓获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 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莉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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