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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小区**号,因吸毒,于2015年1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月3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8月1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8月30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3次容留叶某某在其居住的罗源县**镇**小区**号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9月份一天晚上,叶某某在被告人林某某居住处玩游戏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邀请叶某某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7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叶某某来到林某某居住处玩游戏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和叶某某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林某某通过电话邀请叶某某来到他的居住处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在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385号)、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976号)

5.辨认笔录:林某某、叶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在其居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吸毒劣迹及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小春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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