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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吸毒,2019年11月1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购买了300元的冰毒以及一套吸毒工具。次日1时许,林某某登记入住慈利县“和天下商务宾馆”9458号房间,在该房间同覃某某、龚某某、杨某某等人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冰毒。2019年11月15日,慈利县公安局对林某某、覃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证人覃某某、龚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慈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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