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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小区**号**单元**室。2007年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龙口市**街道**村其经营的“**”烧烤店二楼宿舍内容留李某某、孟某某、郝某某、邢某某四人吸食冰毒共计五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年底的一天晚上12时许,在龙口市**街道**村林某某开的“**”烧烤店二楼宿舍内,林某某容留李某某、孟某某、郝某某吸食冰毒;

2、2018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12时许,在龙口市**街道**村林某某开的“**”烧烤店二楼宿舍内,林某某容留李某某、孟某某、邢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3月2日的晚上八时许,在龙口市**街道**村林某某开的“**”烧烤店二楼宿舍内,林某某容留李某某、孟某某、邢某某吸食冰毒;

4、2018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在龙口市**街道**村林某某开的“**”烧烤店二楼宿舍内,林某某容留李某某、孟某某、邢某某吸食冰毒;

5、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龙口市**街道**村林某某开的“**”烧烤店二楼宿舍内,林某某容留李某某、孟某某、郝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郝某某、孟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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