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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吸毒成瘾,于2019年9月16日至19日间,在其位于陆丰市**镇**村住宅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己强戒)及黄某某朋友“安林”吸食毒品冰毒。其中,容留黄某某在住宅吸毒3次,容留“安林”吸毒2次,并提供吸毒工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量刑建议:1、被告人林某某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扰乱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陆丰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并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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